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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1-06-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6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东省XX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7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省XX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应归为实质性审查的范畴。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所提交的证明,亦无法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本案应以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本案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新办公区改造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关系,该不动产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妥,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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