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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1-06-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0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朱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1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XX上诉称:支付违约金不属于合同义务,而仅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有误,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两被上诉人提交的《商铺买卖合同》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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