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遇多家分公司,即使被恶意注销,也可直接找总公司承担责任

作者:时间:2024-01-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1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2019年,原告某1公司与某2公司A市分公司、B市第一分公司、B市第二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三分公司配送果蔬、生鲜水产。货款均由被告某2公司账户支付至原告某1公司账户。2020918日,原告收到三份《往来款项询证函》,其中某2公司A市分公司询证函加盖食全公司公章,载明截止2020918日,欠原告货款金额140222.08元;某1公司B市第一分公司询证函加盖某2公司第一分公司公章,载明截止2020918日,欠原告货款金额244484.55元;某2公司B市第二分公司询证函加盖某2公司第二分公司公章,载明截止2020918日,欠原告货款金额96411.85元。

 

另外,某2公司A市分公司、B市第一分公司、B市第二分公司均为被告食全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某2公司A市分公司已于202086日注销。

 

律师意见:某2公司A分公司、B第一分公司、B第二分公司系由被告2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某2公司承担。2公司A分公司、B第一分公司、B第二分公司与原告之间为买卖商品达成合意,原告1公司交付货物而未获对价货款,被告及其分公司发出询证函,确认了应付原告货款金额,双方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不理法律后果。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1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