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华某某女士,一位1966年出生的汉族女性,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23年3月31日,她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幸遭遇了一场由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华女士受伤,两车损坏。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华女士无责任。
案件经过: 华女士在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胸椎骨折和腰椎骨折。经过3天的住院治疗,华女士出院,并被医嘱绝对卧床3个月。在随后的几个月中,华女士多次复诊,诊断结果均为腰椎骨折,医嘱继续休息。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华女士委托段玮律师和姜月律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浙江XX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207318.23元。
案件审理: 法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而彭某及XX公司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在审理终结后,确认了华女士在事故中无责任,彭某负全责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酌情确定华女士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203143.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华女士203043.73元(已扣除财产损失项下的100元免赔额),并驳回了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在为华女士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更在于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通过段玮律师和姜月律师的专业代理,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此案也提醒公众,面对交通事故,应当依法维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华某某女士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在段玮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华女士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