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朱某某女士,汉族。2020年7月,朱女士与杭州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担任人事兼行政工作。2023年5月24日,朱女士被XX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任何赔偿。朱女士认为XX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件代理: 朱女士委托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的段玮律师和姜月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代表其参与仲裁程序。
案件审理: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仲裁庭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
案件争议: 朱女士主张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以及带薪年假工资。XX则辩称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已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年假工资,否认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案件证据: 朱女士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XX则提交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职务证明、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进行反驳。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与XX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XX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仲裁委员会支持朱女士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裁决XX支付朱女士经济补偿金18489元,并驳回了朱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在于段玮律师和姜月律师的专业代理,使得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此案也体现了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和法律的严格适用。同时,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合同解除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
结语: 朱某某女士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例。在段玮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朱女士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