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张X与被告李X以及第三人王X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张X主张解除与李X及王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李X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案件经过一审、上诉、再审,最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张X、李X及王X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成为A公司股东,并约定了各自在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XX公司的持股比例。2020年12月8日,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X同意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张X和王X。张X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X未按约定进行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张X在公司内部的股东权利行使,且张X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分红。同时,法院认定李X为A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股权,具备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并由张X承担案件受理费。
作为李X的代理律师,本案的胜诉得益于以下几个关键点: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我们成功地证明了张X已经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且李X具备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同时,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证据的收集与质证:我们提交了包括《资产负债表》、《股权回购协议书》、财务记账数据表等在内的多组证据,并有效质证了张X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对畅捷通会计软件的财务记账数据表和软件界面截图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
策略运用:在案件策略上,我们采取了积极防御的策略,不仅反驳了原告的主张,还通过提交补充证据,强化了李X的履约能力和张X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事实。
沟通协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与法院、对方律师以及当事人保持了良好的沟通,确保了信息的准确传递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专业知识的运用:通过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理解和运用,我们为李X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本案再次证明了在商业纠纷中,专业知识和细致的法律服务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作为律师,我们将继续以专业、细致、高效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