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路边小汽车开门致当事人受伤,最终判罚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9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3 月 19 日 20 时 01 分许,田某驾驶小型汽车开车门时,与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查询,小汽车的所有人是郭某,在保险公司处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原告陈某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德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暂计 1 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车辆 修理费等共计 263494.58 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承担事 故责任。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郭某名下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 200 万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经垫付完毕,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6625.91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300 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925.91 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 51063.78元。被告田某垫付的 1000 元,原告可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后返还给被告。被告田某、郭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 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66925.91 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 51063.78 元;

三、原告陈某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五日内返还被告田某垫付款 1000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75 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2285 元,原告陈某承担190 元。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9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