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 时许,原告朱某受被告洋某雇佣在一工地轧钢筋时被砸伤左手,被告派人将原告送往就近的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食指远节指骨部分缺如。
朱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5 600 元、护理费7800 元、营养费 1500 元、鉴定费 208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合计 31 980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筑公司委托李德强律师应诉,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洋某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 000 元(已当庭过付);
二、原告朱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朱某与被告洋某、被告建筑公司三方就朱某受伤事宜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600 元,减半收取计 300 元,由原告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