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与被告A公司系雇佣关系,工程系B公司综合仓库改造项目,被告A公司承包部分项目,原告主要工作内容为零活,包括拆板子。2023年 7 月 13 日原告在厂区拆板子过程中,被掉落的铝塑板的顶子砸伤,导致腰椎骨折,至今无法工作。被告已垫付医疗费10000 元。现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被告赔偿原告130000 元,其中包含 10000 元垫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与律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A公司共计赔偿原告郭某某130000 元。
二、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2900 元,减半收取计 1450 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