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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纠纷,成功要回1456420元工程款!

作者:时间:2024-1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7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张三(化名)起诉被告A公司(化名)和B公司(化名),要求支付尚欠的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张三声称,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该部分劳务分包给张三。张三履行了合同义务后,B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劳务费1456420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张三委托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的翟政律师和汤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A公司和B公司分别由牟文斌和刘雪峰作为诉讼代表。案件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三的代理人汤西和A公司的代理人牟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而B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张三提交了《建筑劳务泥工单项施工合同》、结算材料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A公司和B公司未提交证据。法院对张三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三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泥工单项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尽管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完成结算,且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张三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1456420元。关于逾期利息,由于证据无法确认工程交付日期或结算的具体日期,法院判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张三请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因张三与A公司无合同关系,且A公司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张三折价补偿款145642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在于准确把握了合同无效与工程结算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即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此外,本案也提醒了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合同的合法性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可能导致无效,从而影响权益的实现。同时,本案也强调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充分的证据准备是赢得诉讼的关键。通过本案,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实务中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应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律知识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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