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舒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参加了诉讼,被告舒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70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年利 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舒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与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日,原、被告通过微信协商注册新公司及各自股权比例。2021年8月7日,被告在微信中催促原告转款,同日,原告转账给被告5万元(备注投资)并告知“公司注册,马上就弄,别耽误了”。8月9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8月10日,原告转账给被告30000元(备注入资),微信转账给被告15000元;8月11日,原告转账给被告15000元(备注转账),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8月18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8月19日,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0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组建了“电商合作伙伴”微信群,商量公司起名。8月30日,被告在群里发送了注册公司需要的信息资料,原告和戴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以图片形式发在群里。
2021年9月7日,原告询问被告“新公司注册进度如何?将那个
联系人资料推送给我”,被告回复“今天会来拿”,原告回应“很多事,你交出来吧,你办不了也别影响到公司的整个运作”。9月10日,原告继续催促注册状况,被告回复“等会儿我问一下”。9月11日,原告在微信中问道“为什么又挪用公款?”被告回复“等会我会补上去,因为昨天那个发工资也差一点,我用了一部分”,原告告知被告“无论如何不能挪用公款”,并再次询问注册情况,被告回复“这周”,原告回复“可以不用注册了”,“这样下去没有意义,你找人过来,给我钱,我退出”。9月14日,原告询问“钱还没有到位?”被告回复“还没有搞定”。9月19日,原告继续询问公司的注册事情。10月5日,原告在微信中告知被告“你还是想办法找人合伙吧,把钱还给我”,被告回复“我跟小鱼先说一下,看他怎么说,我们再商量怎么搞吧”。10月15日至12月16日,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表达要对账、清算的意愿,认为被告存在很多非常规行为,要求全额返还借款。
庭审中,原告自称由四人成立新的公司约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注册,但被告未履行办理注册的行为,公司并未依法注册。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纪录等证据及庭审记录等证据附卷为
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答辩以及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本案原、被告协商合伙注册成立新公司,但新公司并未成立,现原告诉求被告退还投资款人民币1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除应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外尚应承担占用该款项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以1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 投资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 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舒某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缴,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