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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压覆物权纠纷案,一审二审驳回原告起诉

作者:时间:2022-03-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8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某市)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Y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X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或搬迁违法建设在原告采矿区内的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及动产设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给原告所造成损失30000元, 因被告继续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煤矿)于1988年筹建,1996年投产,依法取得采矿权。2002年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名称为某市XX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根据省资源整合有关政策规定,整合后企业名称为XX某市)煤业有限公司。现原告有职工1100人,年纳税5000万元左右。2020年1-7月份,在疫情影响下仍纳税达2800万元。

通过查阅被告工商企业登记资料,被告于2017年成立,并违法设立在原告采矿区内,侵犯了原告的采矿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开采行为,给原告造成停工、停产等损失共计30000 元,并继续影响原告后续的开采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23条、第35条、第37条,原告的采矿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煤炭法》第52 条、《矿产资源法》第33条,在煤矿矿区内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及密县人民政府(1987)111号文、某市市人民政府(1995)97号文不允许在原告及其他煤矿井田范围内建设永久建筑物等法律、政策规定精神,请求人XX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妨碍原告的采矿权,赔偿原告的损失, 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

被告Y公司辩称:1、被告系承继W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资产,该公司在2004年建设之初即取得了建筑工程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该企业也是刘寨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位置处于刘寨镇××工业园区。2、原告在行使权利时严重危及了被告的财产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3、原告的侵权行为根据安XX公司的评估报告具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相互对应。4、 被告是招商引资企业,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取得了原W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资产,被告对该部分资产有使用权。涉案的厂房在2004年即已经建成使用,在26年期间原告从未有向被告表达过异议,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刘寨镇政府,某市市人民政府从未向被告下达过违章的通知。涉案的厂房处于刘寨镇××工业园区,该工业园区围绕发电厂大大小小几十家企业,被告正处于工业园区的核心地带,如按原告的诉请这几十家企业均应当予以拆除,显然原告的诉请超出了其应有的权限,不当的行使了法律的诉权。根据XX典的规定,一方在行使物权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原告行使的是地下的发掘权利,它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之下,不能侵害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处理,综上我们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9日,其前身系郑州市某市**煤矿,.....

2003年,某市市刘寨镇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利用该镇电力资源优势,向某市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刘寨镇西XX设立“某市市。2005年6月10日,某市市刘寨镇人民政府制定《刘寨镇工业项目区发展规划实施意见》,规划两个工业项目区,即盛润工业园区和刘寨工业长廊。Y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日,住所地为某市市刘寨镇西XX,为某市市刘寨镇招商引资企业,位于某市市区内。公司前身是成立于2004年8月16日的某市W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2016年9月28日,某市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相符性认定表显示:项目单位名称为W公司,建设地点为刘寨镇西XX,项目名称为电熔砖生产线,非基本农田与用地手续相符性认定意见为该宗土地经手持GPS实地测量并对照刘寨镇2010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初步认定为建设用地,手持GPS有一定误差。

2020年7月31日,河南XX公司等3家企业向某市市人民政府呈报了《紧急情况汇报》,称XX公司采煤造成的地表坍塌已威胁到3家企业的安全生产。2020年8月21日,某市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关于XX某市)煤业有限公司13030采煤工作面停止生产的通知》,要求XX公司13030 采煤工作面自2020年8月21日8点班停止生产,只允许13030采煤工作面上、下副项掘进作业,待有资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安全评估,确认该矿13030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对4家企业安全生产没有影响,并经该局批准后,该矿13030采煤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2020年9月4日,某市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关于XX某市)煤业有限公司13030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通知》,同意XX公司13030采煤工作面自9月5日8点班恢复生产。

为确定XX公司地下开采对Y公司等四家公司的影响程度,某市市政府委托河南安之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组织工贸、采矿、地质测量方面专家对四家公司进行现状安全评估,河南XX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了《河南XX公司等四家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现状安全评估报 告》,报告显示:依据矿井提供的13030工作面及地面厂房相对位置图,Y公司主厂区处在13030工作面采空区上方。

法院认为,XX公司持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Y公司建在XX公司采矿区内, 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该公司系某市市刘寨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处在刘寨镇人民政府规划××工业园区内,某市市国土资源局也初步认定Y公司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由于XX公司取得采矿权与某市市国土资源局对Y公司项目用地进行认定的行为,均系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宜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应先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加以解决。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某市)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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