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6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F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9月9日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R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7月24日经河南F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R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冯海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F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5月份以来,被告人伙同(另案处理),在明知所取包裹内的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帮他人取包裹,换取高额提成报酬,与上家约定的提成是所取黄金价值的2.5%(其中0.5%、2%)。20**5月27日,在厦门市湖里区**院儿(海湾社区)丰巢快递柜取到多个装有黄金的包裹。其中,涉及郑州市R区居民被骗黄金60g,价值 33,390元;涉及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张三被诈骗案受害人张三被骗黄金 60g,价值 35,100元。20** 5月28 日,在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8号明园花园门口丰巢快递柜取到多个装有黄金的包裹,其中涉及郑州市R区居民被骗黄金120g,价值66,980元。在取到包裹后到厦门市湖里区**院儿(海湾社区)6号楼5楼6542室的住处,将装有黄金的包裹交给健,拆开包裹将黄金称重,到上家指示的地点,将黄金交给上家。经查实,伙同帮助上家所取黄金共计价值 135.470 元:等人共计获利 20,000 元;分得赃款4,000元,分得赃款16,000元。

20**6月17 日,被告人健到郑州市公安局R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支付宝、微信支付交易流水证明,辨认笔录,证人方清华、的证言,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4,000元。综上,希望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健减轻处罚,在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子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子以支持。

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子以采纳。对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6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6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