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一起”HKFEL炒原油、黄金、恒指”的诈骗案件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3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R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1

辩护人雷*,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2

辩护人宋*,上海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8

指定辩护人南**,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3

审辩护人冯海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9

指定辩护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4

辩护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5,。

辩护人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6

指定辩护人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河南省郑州市R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找到HK期货软件平合,在A市以交纳运营收入百分之二十手续费方式经营该软件平台,主要炒原油、黄金、恒指等期货,收取每手交易68元至198元手续费。联系好该软件平合后,与(另案处理)在襄阳通过微信聊天发展客户到该软件平合炒期货。2022年2月,感觉此种经营方式不能赚钱,便与平台搭建方联系升级软件为HKFEL,可以通过调节滑点方式改变客户盈利情况,并且占有客户在该软件买卖期货的损失金额同年3月,开始招聘被告人84617593等人为HKFEL期货软件发展客户,通过微信以单身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拉近关系通过虚假的盈利收益,诱使被害人到HKFEL软件炒原油、黄金等期货,每交易一次收取68元至198元高额手续费,并通过调节滑点增加被害人损失,导致郑州市R区居民张三等多人被骗。经审计,2022年3月至7月诈骗36*****.80元。被告人1诈骗客户192****.80元,被告人4诈骗客户55****元,被告人5诈骗客户17****元,被告人2诈骗客户11****元,被告人8诈骗客户8****元,被告人3诈骗客户5****元,被告人9诈骗客户4****元,被告人6诈骗客户3****元。

......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找到HK期货软件平台,在湖北省A市樊城区****5号楼2楼以交纳运营收入百分之二十手续费方式经营该软件平台,主要炒原油、黄金、恒指等期货,收取每手交易68元至198元手续费。联系好该软件平合后,与(另案处理)在襄阳通过微信聊天发展客户到该软件平合炒期货2022年2月,感觉此种经营方式不能钱,便与平合搭建方联系升级软件为HKFEL,可以通过调节滑点方式改变客户盈利情况,并且占有客户在该软件买卖期货的损失金额。同年3月,开始招聘被告人84617593等人为HKFEL期货软件发展客户,通过微信以单身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拉近关系,通过虚假的盈利收益,诱使被害人到HKFEL软件炒油、黄金等期货,每交易一次收取68元至198元高额手续费,并通过调节滑点增加被害人损失,导致郑州市R区居民张三等多人被骗。经审计,2022年3月至7月诈骗364****.80元。1参与诈骗客户192****.80元,4参与诈骗客户55****元,5参与诈骗客户17***元,2参与诈骗客户11****元,8参与诈骗客户8****元,3参与诈骗客户5****元,9参与诈骗客户4****元,6参与诈骗客户3****元。2022年7月25日,被告人49在湖北省A市****5号楼2楼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27日,被告人152836主动找到民警投案,

另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

本院认为:被告人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52839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14578396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452不构成诈骗罪,7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张三等多名被害人陈述与本案被告人及的供述相印证,证实为获取盈利,通过公司业务员以单身女性身份,利用话术和虚假盈利截图诱使被害人到HKFEL平合投资原油、黄金等期货,让被害人将投入的交易资金直接转入控制的账户,后通过HKFEL平合软件的修改数据功能,调整滑点、操控价格及被害人盈亏,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交易亏损,进而骗取被害人的投资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属于以投资期货为名义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452明知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系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软件平台充值及提现流水记录、业绩统计表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各被告人的任职时间作出的鉴定意见,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人、辩护人就诈骗数额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14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578396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1甲4528396均系公司聘用人员,仅领取工资和提成,在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2.152836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49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7836自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3.各被告人均具有退赃情节,量刑时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均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可宣告缓刑。与之对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14578396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8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9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14578396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四十二万三千零九十五元(其中退至公安机关二十万八千六百九十五元:退至本院账户二十一万四千四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3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