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田某生育前月薪15000元,但所在公司给其交纳生育保险基数为446.38元,导致田某的生育津贴数额仅为30371.4元。田某仲裁后,劳动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田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田某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平均应发工资为 13,222.38元,按照田某一审中主张的 6 个月计算,差额部分应为48,962.88 元(13,222.38 元/月×6-30,371.4 元)。
三、律师点评
生育津贴差额,有一些劳动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予受理。
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认为案件就到此结束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对于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案件,劳动者是可以起诉到法院审理的。
对于生育津贴差额案件,劳动者需要注意提供有关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前工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