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卖方和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提供A设备一套,总价140万。买方收货后,以卖房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调式,设备至今不能投运等为由。拒付货款,卖方在和买方多次沟通无效,办理委托手续,指派本律师来处理该案件。因案件事发时较早,律师先认真细致了整理了委托人现有的资料。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确认基础事实,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对方所提的抗辩理由已过法律所保护的最长期限为由。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帮助卖房要回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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