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代理律师:周文才 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案例号:(2020)川0192民初4524号
案件经过: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之间因借款及利息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张三于2015年1月20日与李四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0日,并以李四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房屋作为抵押。张三依约向李四出借了款项,但李四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按约定返还本金。张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因为李四在2019年3月25日通过微信向张三委托的案外人发送了与债务有关的房屋抵押合同,表明其具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张三向李四出借了70万元,并判决李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三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同时,张三对李四名下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我与雷律师面对的主要挑战是证明借款事实及利息支付情况,以及反驳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律师团队通过收集和整理借款协议、抵押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借款事实及李四的还款意愿。同时,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反驳了李四的抗辩,为张三争取到了胜诉。本案展示了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通过细致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