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案例号:(2023)川0104 民初10587号
被告代理律师:周文才 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被告张三《化名》是成都市锦江区银木街某小区306 号房屋的业主。原告李四《化名》和王五《化名》,居住在张三楼上的40G号房屋。原告认为张三在楼下的露天平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不仅影响了他们的通风、采光和休息,还可能构成违章建筑,违反了小区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
张三则辩称,搭建建构筑物是为了防范高空抛物,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在搭建前已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原告的要求对部分结构进行了调整。张三认为其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相邻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三搭建的建构筑物已被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已经对张三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行政决定,原告的诉讼目的可以通过执行该行政决定来实现。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并退还给原告。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被告张三的代理律师,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律师与被告多次协商,开始还意图给被告一点补偿,被告狮子大开口要求被告给几十万的补偿,没有根据的主张原告的搭建使其房屋贬值损失数十万之巨。
我们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明确了相邻权侵权的法律界限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
在收集证据方面,我们准备了能充分证明张搭建建构筑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根本不会影响原告生活的证据。
我们采用合理并充分的证据证明,搭建是为了维护被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性的相关客观证据。
我们尽可能用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答辩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权;被告搭建有现实必要性,使法院不否定被告的答辩,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处罚巨额定法院不再管辖的规定,促成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了我们的我方的意见,认可我方的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