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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周XX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1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朝鲜族,1994年10月6日出生,黑龙江省肇源县人,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周XX,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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