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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作者:时间:2024-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9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任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涉及薛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任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经交警认定,任某和薛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薛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任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5,000元,款项需在2024年8月25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任某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了事故的发生、责任分配以及损失的金额。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无异议,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晓芸律师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金额。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律师还强调,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费用发票等,以便在索赔时使用。此外,律师提醒,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隐藏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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