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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08-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3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X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X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培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 (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培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X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A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杞县邢口镇大魏店路段与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人王某某、孙某某当场死亡,孟某某和乘坐人孟某乙、徐某某轻伤,乘坐人王某、王某某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事故经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主要责任,孟现友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X日起

至2020年12月X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桂全郝爱良审判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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