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齐X1与A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杨欣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齐X1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维护。
案件经过:
原告齐X1于2022年8月9日入职A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由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齐X1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23年6月6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办案思路:
确立劳动关系:杨欣律师首先确立了齐X1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
收集证据:律师指导齐X1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应对被告抗辩:针对被告关于疫情停工、考勤记录等抗辩,律师提供了反驳证据,包括齐X1在争议期间的工作记录和通讯记录,证明其依然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职责。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杨欣律师的主张,判决确认齐X1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齐X1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总结:
杨欣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体现了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涉及的法律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了确立劳动关系的指导原则。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