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背景:甲公司(原审原告)与乙公司(原审被告)签订了多份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但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
2.合同履行: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多个项目派遣人员,双方对每月出勤情况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合同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但未签订书面续签合同。
3.争议焦点: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以及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公司服务费。
4.律师作用: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武和林广鹏,来自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代表甲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服务费用。
5.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服务费及利息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6.判决依据:法院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续签合同,但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服务,双方形成不定期服务合同。法院依据甲公司提供的出勤记录等证据,确认服务费数额。法院认为乙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7.判决结果: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服务费及利息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乙公司承担。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