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甲方为祝某某,被告乙方包括刘某某、上海A设备有限公司和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事故发生于2023年3月10日,乙方刘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与甲方祝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甲方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祝某某负次要责任。涉事车辆在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甲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和车辆损失,总计1741863.1元,要求乙方赔偿1433490.5元。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甲方的损失总计1693901.46元,核定乙方刘某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上海A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甲方1148616元。扣除已垫付费用后,保险公司最终应支付1148616元。法院驳回了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规定了诉讼费用的分担。
判决书由审判员陈新政和书记员钱佳丽签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方需履行赔偿义务,逾期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