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原告甲方为朱某某,被告乙方为许某某和王某。甲方因乙方公司(浙江A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购车贷款偿还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剩余购车款及诉讼费用。
甲方原计划作为纯司机加入乙方公司,但在乙方公司工作人员的劝导下,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了车辆,并登记在甲方名下。后因甲方欲辞去工作,与乙方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公司负责运营车辆并偿还贷款。然而,乙方公司自2023年7月起停止支付车辆贷款,并在同年8月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甲方面临剩余购车贷款的偿还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乙方公司未履行协议中的偿还贷款义务,且乙方在公司注销过程中作出不实承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乙方许某某、王某支付甲方朱某某剩余车辆贷款金额116674.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7元。
判决书由审判员林晖和书记员签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方需履行赔偿义务,逾期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