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甲方李拥军与被告乙方李某A、李某B以及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C财险浙江分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甲方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977963.91元。
事故发生于2022年7月3日,乙方李某A驾驶的车辆与甲方驾驶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甲方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乙方李某A负事故主要责任,甲方负次要责任。甲方因伤势严重,多次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多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乙方李某A应负60%的责任,甲方自负40%的责任。C财险浙江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核定甲方的合理损失总计2922043.57元,判决C财险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甲方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甲方100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需赔偿甲方1182000元;乙方李某A赔偿甲方610226.14元,扣除垫付的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