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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宋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2-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4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刘聪、宋仙经合谋后,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沙涌北西XX一巷6号201房销售假冒“劳力士”、“卡西欧”注册商标的手表。同年9月9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聪、宋仙,当场查获假冒“劳力士”注册商标的手表51块、假冒“卡西欧”注册商标的手表78块等物品。经认定,其中89块假冒手表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宋XX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汪小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宋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宋仙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宋仙是从犯。4.本案为犯罪未遂。5.被告人宋仙系初犯、偶犯。6.被告人宋仙与前夫于2020年3月19日由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女儿(陈某嫚11岁、陈XX8岁)由被告人宋仙抚养。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宋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刘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129块(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四、缴获的苹果手机2台、vivo手机一台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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