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9年4月,被告因经营矿产需要周转资金,通过第三人向原告借款xx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至2020年1月。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xx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立案受理此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出示了借条、汇款电子回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承认借款事实,表示愿意支付利息,但称目前无现金偿还能力。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月前的欠付利息xxxxxx元,以及自2023年1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