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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设备质量成焦点

作者:时间:2024-06-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5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背景为苏州A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起因于20205月双方签订的一份视觉检测机报价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价值79000元的视觉检测机。然而,在A公司交付设备后,B公司声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多款产品共用自动检测的需求,且经过多次调试和维修仍未解决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B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案件于202431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202442日,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


三、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未对视觉检测机的质量标准、运行效果进行约定,B公司也认可案涉视觉检测机可进行换型操作,故B公司主张案涉视觉检测机因不能换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在案证据,B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对机器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后期异议时间亦明显超过机器设备验收的合理期限,且已将案涉机器投入使用。因此,法院B公司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支持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四、忠告建议


本案暴露出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的约定不够明确,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不够及时有效。针对此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验收期限等关键条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避免产生纠纷。同时,企业也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意识,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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