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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结婚后次月离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作者:时间:2021-05-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7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恋,订婚,宴请亲朋好友。原告按照当地风俗,将彩礼和三金首饰及长辈给付的份子钱一起交于被告。被告当日即将收取的钱款存入个人账户。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次月分手,但被告拒绝返还彩礼、三金首饰及份子钱。

当事人委托了江苏苏浩律所的吉兴奎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在吉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原告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有:原告父亲于2018年2月22日4万元取款记录1份三金购买凭证3份被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申请及存款记录各1份等。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因订立婚约依当地风俗所给付的财物即为彩礼,但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以将来与对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附加条件,并非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若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成就时,一方应将按风俗接收的彩礼返还另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依照本地婚嫁习俗在与被告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现双方终止婚约关系,被告应将上述彩礼返还原告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综合本地婚嫁习俗、给付彩礼、解除婚约情况等因素,考虑到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短、未生育子女,同时考虑到三金系实物彩礼,存在辩认困难等不利于执行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冷某1礼金及三金(金戒指一件、金手镯一件、金项链一件)折价款合计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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