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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福律师亲办案例//张律师代理租赁合同纠纷胜诉,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作者:时间:2023-10-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1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福,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诉讼记录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福、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租赁了2台设备,双方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高空作业平台设备退场确认单》能够证明2台租赁设备于2019年11月4日起租,均于2019年12月28日退租,租赁天数均为54天,两台设备均存在损坏,共产生维修费1000元。原告主张上述2台设备应付租金为9720元[(2700元/月×1个月+2700元/月÷30天×24天)×2台]。该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亦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两台设备产生的维修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未能按时履行租金及维修费用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降低标准,现主张被告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损失等因素,原告主张的该标准仍然过高,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违约,需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租金及维修费用共计107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

  三、驳回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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