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两年的时间来“治愈”5年的不幸婚姻
案情简述:原被告本是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婚,一起在深圳生活,婚后不久就生育一个小孩。婚后,特别是有了小孩之后,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被告也经常到原告所在的公司大闹,让原告痛苦不堪,这样的情形持续一段时间后,被告直接将小孩留在了原告公司大门,自己就回到老家。小孩跟原告一直生活在深圳,后面又由原告母亲到深圳照顾小孩的生活起居。原被告中途也有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方要求原告给付几十万的赔偿,并把原告老家的房子过付到被告方,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给抚养费。当时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字,但由于原告拿不出几十万的费用,老家房子又不属于原告所有,该离婚协议也就没有真正的履行,导致双方出现了婚姻矛盾的僵持,双方分居两地,除了小孩寒暑假到被告处,双方几乎没有联系,该状态持续了近5年时间。
案件处理:律师受案后,跟原告进行了仔细的沟通,并对原告所描述事实引导原告拿出相应的证据去印证。但目前原告并没有十足的证据证实双方分居了5年多,这段时间也正值新冠疫情的流行期,外出也不方便。为了让原告能真正的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关系,律师建议先起诉,起诉后我们再收集新的分居证据,从而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应当离婚的标准,进而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因此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裁判结果跟我们预想的一致,法院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不准离婚。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后,律师就提醒原告在平时要留心证据问题:如租房合同,上面要清楚备注居住人数及姓名;及时向自己居住地的机构报备居住信息;外地居住的也要在当地报备居住信息等材料;跟邻居拉近关系,互相增加串门的机会等。在一审判决生效一年后,律师有向原审法院立案,要求判决离婚,且要被告支付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芝罘岛18岁。经过律师的不断努力,和法官的计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离婚。原告这段不幸福的婚姻终于有了句号。
律师建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虽有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应当离婚,在实务中只要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此项离婚条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本案,律师也没有在一审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起诉,而是在一年后才起诉,也是担心此问题。最终,选择了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后一年再起诉,避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