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三年的案件终获无罪

作者:时间:2024-09-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7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三年的案件


终获无罪


    1.案情简介


20175月陈某将车辆抵押给深圳融某公司借款,陈某还了大部分借款后,于同年12月又将车辆质押给了苏某(具有香港身份)借款。陈某向苏某借款后,并出国柬埔寨务工,原手机号不能使用,但微信仍能使用。201712月,深圳融某公司仅通过电话联系不上陈某,就立即利用车上预装的GPS找到车辆并将车辆拖回。20183月深圳融某公司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车辆转给了谢某。20184月谢某同样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车辆转给了本案的庾某(受害人)。201712月,苏某发现车辆失踪,就随即给陈某发送了有朋友需要高价买该车的信息,当时陈某刚登上出国的飞机,并没有回复苏某。苏某在联系不上陈某时,也通过预装到车上的GPS,找到车辆停放地,也亲自去停车场几次欲开走车辆,但因车辆门锁已更换,开走未果。20207月,陈某归国后欲取回车辆牌照,并通过微信主动联系苏某询问能把车牌赎回,并明确表示只要车牌不要汽车,苏某表示可以,并带着陈某到停车场。苏某随即叫来开锁师傅打开车辆,并邀陈某将车辆开到广州出售。苏某收取了全部的卖车款,但未把车牌过户给陈某。案发,受害人报警,陈某在珠海到案,当时苏某在香港未能未能归案,一年后从港返回内地时归案。


2.争议焦点


1)陈某是否与苏某构成共同犯罪;(2)陈某对车辆被实际占有、控制的情况是否知情;(3)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3.辩护意见


张文涛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无占有涉案车辆的动机及目的,亦无与苏某有盗窃车辆的合意,更无实施盗窃车辆的行为,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故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盗窃罪,既无罪。


4.案件结果


该案件历时3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到发回重审,最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决定不予起诉结案,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了3年多的时间,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73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