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简讯:深圳一男子将醉酒的女性网友带回家中休息。不久之后,女子指控该男子将其强奸。随后,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嫌疑人的父亲紧急委托卢显颖律师代理此案。卢显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为该名男子提供有力辩护,帮助他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刘某从海外留学归来,在深圳某著名企业上班,八月份的一天,刘某通过一款交友软件“青藤之恋”结识了和他年龄相仿的女子小红。小红活泼开朗、热情奔放的性格深深吸引了刘某,双方互有好感。当刘某向小红表达爱意时,小红既没拒绝也没接受,两人保持着较为暧昧的关系。8月27日晚上,小红主动约刘某到深圳某酒吧喝酒,两人当晚饮用了数瓶啤酒。8月28日凌晨,两人又准备转场到另一家酒吧继续饮酒,但因小红在车内醉酒昏睡,当车辆抵达酒吧时小红未能被喊醒下车,刘某便将她带回家中休息。
第二天,小红向警方报案,称被刘某强奸。随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关押。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某父亲从外地赶来,紧急委托卢显颖律师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后,卢显颖律师立即申请与刘某会见,了解案件的经过,并到检察院阅卷,深入调查案件客观事实。在此过程中,卢显颖律师得知,嫌疑人当晚将小红带回家中后,刘某并无过分举动。小红在8月28日早上离开后,去医院进行了下体护理,于29日晚上与前男友自愿发生关系。9月1日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在小红报警后才进行了DNA检验,生物检材中并未发现男方刘某的DNA。
于是,卢显颖律师提交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主要从以下方面为刘某提供辩护:
首先,从女方验伤报告中,并未检测到任何伤情,无法证明采取暴力强迫情节。在生物检材中,并无嫌疑人刘某的DNA。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对小红实施任何暴力、胁迫手段,更无直接证据证明发生了性行为,故本案缺少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不应定罪。
其次,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嫌疑人在一开始便否定与小红发生实质性关系,且通过查看酒吧监控、街边监控、公寓监控得知,女方可独立行走,说明她并未失去自理能力,更不存在醉酒后被强奸的可能。
最后,双方正处于发展男女朋友恋爱关系期间。嫌疑人是在不知女方的住所的情况下,出于关心,将她带回了自己的住处。双方和平进入住处,未发生拉扯、拖拽等暴力方式。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客观上嫌疑人与女方发生过性关系,也无法证明在主观上不尊重妇女性意愿,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及“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对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之后,经检察机关审查,采纳了卢显颖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中除辩护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