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女,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谭**,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权丰,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金**、谭**诉被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2 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截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原告金**、谭**欠付被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租金104,209元。原告金**、谭**于 2023 年 7 月1 日前向被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 128,000 元。二、若原告金**、谭**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权要求按(2021)鄂 0112 民初 7** 号判决继续执行,其中,2023 年7 月1日前的违约金按7**号判决履行,2023年7月1日后的违约金以104,209元为基数,按 7** 号判决规定的利率计算。若原告金**、谭**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2021)鄂 0112 民初7** 号执行,执行费由两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 4775 元,由原告金**、谭**承担1430元,退还原告金**、谭** 3345 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