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证书协议,约定原告报读被告中级会计师考前培训班,被告保证原告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会计师证书,必须官网财政部会计资格网永久可查,成绩可查,相关材料齐全,如不能顺利取证,被告为原告提供二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费,二是协商解决,经学员认可后调剂安排到下一次考试;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总费用为25000元/人,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学费37500元,在下证后官网可查支付剩余一半学费37500元(备注:3人);由被告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不能在协议时间内即官网公布成绩后2020年3月31日内使原告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和证书或证书不被国家承认等),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被告退还原告已交纳的学费;原告必须把费用打到被告指定的账户上,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原告转账至财务微信。协议落款处由被告加盖合同专用章,曾某作为被告经办人签名。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XX”的人员(被告公司财务人员)支付375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3份收据,分别载明收到向曹某、罗某1、罗某2的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费用12500元。
2019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元。2019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证书协议,约定原告报读被告一级消防工程师考前培训班,被告保证原告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必须官网永久可查,相关材料齐全,如不能顺利取证,被告为原告提供二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费,二是协商解决,经学员认可后调剂安排到下一次考试;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总费用为60000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学费30000元,在下证后官网可查支付剩余一半学费30000元;由被告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不能在协议时间2020年4月30日使原告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和证书或证书不被国家承认等),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被告退还原告已交纳的学费;原告必须把费用打到被告指定的账户上,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协议落款处由被告加盖合同专用章,曾某作为被告经办人签名。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5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办理证书费用(一级消防工程师)30000元。
2020年5月12日、6月9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曾某在微信中沟通,原告要求退还中级会计师(37500元)、一级消防工程师(30000元)费用,曾某回复“开工了给你退”、“上班就把退费学员名单交给财务,让财务给你安排”。其后,被告未予退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陈述,2019年3月2日证书协议系代曹某、罗某1、罗某2签订协议,其三人将费用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再代为向被告交纳,被告通过网上发资料、网络课程的形式对该三人提供过培训,曹某、罗某1、罗某2于2019年9月参加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但未通过。2019年5月29日证书协议是原告本人报名,被告未向其发过资料,原告也因未报上名而未参加考试。
律师意见:就曹某、罗某1、罗某2报名参加被告的中级会计师考前培训班事宜,原、被告于2019年3月2日签订了协议,约定经报读被告的培训班,能够通过考试从而取得中级会计师证书,如不能取得证书,则由被告退费或安排下一次考试。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曹某、罗某1、罗某2的学费共计37500元,被告亦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因曹某、罗某1、罗某2未能通过考试无法取得中级会计师证书,原告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学费,且被告协议经办人曾某在与原告沟通中亦表示将安排退费,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学费37500元。同理,原告本人报读的被告一级消防工程师考前培训班,亦因未能参加考试无法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被告应退还学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