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8月4日0时29分,被告人杨**饮酒后(经检验鉴定为:9.0202mg/100ml)驾驶鄂K×××**号车自黄陂东路赞歌KTV至,当其驾车沿北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孝三路口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持C1证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沿北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孝三路口左转弯的被害人苑某2,临危后,被告人杨**采取措施不及,导致其驾驶的鄂K×××**号车车前部左侧与被害人苑某2驾驶的无号二轮摩托车后部左侧相撞,造成被害人苑某2现场死亡(殁年49岁)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用其手机187××××****向公安机关“110”和急救中心“120”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同日12时50分到交警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依法认定,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苑某2系颅脑、胸部联合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苑某21970年3月24日出生,妻子阮某,1973年10月22日出生,女儿苑某1,1999年6月30日出生,均系非农业户口;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杨**在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及保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期限为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4日。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752020元(37601元/年×20年),丧葬费30280.5元(60561元/年×0.5),误工费酌定1500元,交通费酌定1500元,以上合计735300.5元(已扣减被害方领取的事故款50000元)。
还查明,2019年8月6日,被告方向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交纳事故款50000元;2019年11月1日被害方在交警三大队领取该款50000元。
律师意见:被告人杨**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及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杨**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某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苑某1的经济损失1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