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卢某因续贷向原告孙某借款,2018年6月15日,原告孙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卢某指定的账户转款129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340000元(其中129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另外50000元由原告帮助被告解决法院执行问题),借款期内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逾期应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责任并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月息2%。”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卢育青未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卢某以坐落于某市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押权登记。
律师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孙某提供了《借款协议》与款项交付凭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已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卢某应向原告偿还相应的借款本息,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现原告孙某主张被告卢某偿还借款本金134万元及利息(暂从借款之日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