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8年8月23日,原告某1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供电合作合同》,双方约定某1公司在某2公司指定的场所建设区块链云计算中心。某2公司必须在2018年10月5日前处理好相关沟通事宜,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审批,确保2018年10月15日前某1公司可进场施工,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通电手续数据中心正常投入使用。双方还约定某1公司提前缴纳80万元整的电费,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若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单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违约方需赔偿对方人民币200万元违约金。
2018年9月28日,马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电合作合同》指定账户陈某转账80万元人民币,留言石首项目(合同预付款)。2018年9月29日,某2公司开出收据一张,其上载明收到某1公司石首项目预付款捌拾万元整。
庭审中,原告某1公司称因项目未能通过审批,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某2公司向原告某1公司退还了70万元。
律师意见:
合同需依约履行,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为原告施工提供场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合同预付款80万元。庭审中原告确认某2公司已向其退还70万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退还合同预付款10万元。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经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电合作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现某2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现某1公司主张200万元违约金,结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合同预付款实际利息损失为基础,考察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因被告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