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XX。
法定代表人:肖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湖南XX律师。
被告:株洲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龙头铺镇兴隆XX。
法定代表人:胡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湖南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株洲XX公司、株洲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凌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株洲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株洲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株洲XX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株洲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系被告株洲市XX公司工作人员,长期在被告株洲XX公司处负责施工管理,被告株洲XX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二、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没有高空作业证,属于无证作业,原告并非从被告株洲XX公司要求其施工的屋顶坠落摔伤;三、被告株洲XX公司并未违反国家政策违规复工。2020年3月下旬,被告株洲XX公司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复工复产,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