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原告张X与被告李X、第三人王X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张X主张被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XX.29元。张X声称,其对案外人王X享有债权,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王X将其对李X享有的140万元债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张X。然而,李X未向张X履行还款义务,张X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李X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债权转让事宜应自法院向李X送达应诉通知手续时才对李X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无论是张X还是王X均未向李X告知债权转让事宜。此外,李X辩称,其与王X之间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且李X已至少偿还了涉案借款74.5万元,应从原告诉请中予以扣除。
第三人王X则表示,其自2012年起陆续借款给李X,至2017年李X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140万元。王X声称,自2020年起,其与李X约定了每月1万元的利息标准,而李X的还款主要是支付利息而非本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X与李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王X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张X并对李X履行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自2020年起,王X与李X约定了每月1万元的利息标准,李X的还款主要为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李X尚欠王X借款本金921984.33元、利息278312.67元,并应支付相应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921984.33元、2024年2月8日之前的利息278312.67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21984.3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9%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4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被告李X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我们面临了债权转让和利息计算两大挑战。首先,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强调债权转让通知的重要性,成功地为李X争取到了合理的答辩时间。其次,在利息计算方面,我们通过详细审查李X与王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还款记录,揭示了双方关于利息的真实约定,为李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减损60余万元。
本案的经验告诉我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关键点。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细致分析案件事实,才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