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A公司与B公司、C公司(鑫潞科技有限公司)、D公司、E公司以及第三人李某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
案件的起因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河南新能源某办公楼及汽车展厅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手续不全,项目被叫停,A公司进场的钢构件被C公司拉走使用,未进场的钢构件也已加工完毕无法使用,导致A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B、C、D、E公司赔偿实际损失、误工费等共计1,150,849.8元,支付违约金902,733.32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主张,由于D公司与B公司、C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且D公司作为合作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从分包人B公司处接受违法分包的主体,并非是从总承包方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属于多层分包,不应适用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案支付主体仅有B公司,A公司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损失570,834.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70,834.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95倍,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了A公司对D公司及其他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D公司的代理律师,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合同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D公司与A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且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D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因此,我们成功地为D公司辩护,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必须深入分析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体现了我们团队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工作方式。通过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紧密合作,我们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客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