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A公司与李某诉被告钱某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A公司是一家位于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的印刷业务公司,李某是该公司的员工,负责与被告钱某之间的业务往来。被告钱某是原告A公司的客户。
案件的起因是被告钱某在与原告A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未能及时支付全部应付款项。2022年12月31日,被告钱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款条》,确认尚欠原告A公司及李某共计134827元,并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具体的还款计划是自2023年3月开始,每月1-5日期间偿还5000-10000元。然而,被告钱某在出具《欠款条》后,仅在2023年3月8日支付了2000元,剩余款项132824元一直未支付。
原告A公司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钱某支付剩余欠款1328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辩论和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欠款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A公司承担。因此,法院支持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钱某支付132824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钱某自2023年3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同时,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钱某负担。
作为二原告的代理律师,范闯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分析:在接手案件后,范闯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包括审查《欠款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
证据收集:范闯律师指导原告方收集和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欠款条》、微信聊天记录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法律适用:范闯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原告方制定了诉讼策略,并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
法庭陈述:在庭审过程中,范闯律师代表原告方进行了详细的陈述,清晰地阐述了原告方的诉求和理由,以及被告方的违约行为。
沟通协调:范闯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法院进行了有效的沟通,确保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案,范闯律师深刻体会到,作为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对案件事实有清晰的认识,对法律条文有准确的理解,并且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认识到了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与法院沟通协调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