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
被告:
1.乙(反诉原告)
2.丙
核心事实:
1.甲与丙签订《土地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甲将其承包的1100亩土地转包给丙种植棉花,期限自2023年1月5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土地承包费每年850元/亩。
2.乙辩称实际交付土地面积为674亩,其中426亩无灌溉设施,甲构成违约。
3.乙已支付500000元,主张已付清2023年度全部土地租金,不存在违约。
4.甲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乙、丙支付2023年所欠土地承包费、水费等共计1161251元。
5.乙提起反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退还多交的土地租金385420元,支付垫付的田间设施维修费4097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法院判决:
1.解除甲与丙签订的《土地经营管理合同》。
2.乙、丙支付甲土地承包费、水费等共计1161251元。
3.乙、丙支付甲违约金100000元。
4.乙、丙支付甲律师费30000元。
5.乙、丙支付甲保全费4730元、保全保险费1883元。
6.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乙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背景: 甲与丙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甲将其承包的1100亩土地转包给丙种植棉花。乙辩称实际交付土地面积为674亩,其中426亩无灌溉设施,甲构成违约。乙已支付500000元,主张已付清2023年度全部土地租金,不存在违约。
争议焦点:
1.土地面积及灌溉设施:乙辩称实际交付土地面积为674亩,其中426亩无灌溉设施,甲构成违约。
2.土地租金支付:乙主张已支付500000元,已付清2023年度全部土地租金,不存在违约。
3.欠款金额:甲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乙、丙支付2023年所欠土地承包费、水费等共计1161251元。
4.反诉请求:乙提起反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退还多交的土地租金385420元,支付垫付的田间设施维修费4097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甲与丙签订的《土地经营管理合同》,乙、丙支付甲土地承包费、水费等共计1161251元,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4730元、保全保险费1883元,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乙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启示:
1.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应明确土地面积、灌溉设施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证据的充分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法律风险的预防: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后续建议:
1.执行判决:甲应积极执行法院的判决,确保剩余土地承包费等款项的支付。
2.法律咨询:甲应继续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后续可能的法律行动和策略。
3.合同管理:甲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