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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仅支持3万元的赔偿,二审最终改判保险公司支付17.5万元赔偿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在20231218日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他遭受了严重的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左侧)、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等。张某的伤情被A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然而,保险公司对此鉴定结果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B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但得出的结论是张某的颅脑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判决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75997.17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用。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的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一审中,B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与张某单方委托的A鉴定所的鉴定结果存在差异。二审中,法院依法委托市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所依据张某的病历和影像材料,确定其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市立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伤残鉴定和赔偿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伤残鉴定的结果对赔偿金额有重大影响。张某的案例显示,当事人在面对不利的鉴定结果时,不应轻易放弃,而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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