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房某东,房某江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豪购买毒品,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豪、唐某学、郎某军、罗某忠,在昆明市官渡区牛街庄一麻将馆内见面,商量买卖、贩卖毒品事宜。事毕从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豪、唐某学乘KY8297航班从云南省昆明市飞抵西安市与被告人房某东、房某江见面,双方商定以41万
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毒品海洛因三块,重约1050克。
2019年1月26日17时许,西安市雁塔区禁毒大队在西安市灞桥区法斯特物流中心停车场将郎某军、罗某忠抓获,后再郎某军、罗某忠驾驶的车辆内查获三块用黄色胶带包裹着的白色块状物,净重1050.4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块状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且含量分别为:69.0%、69.2%、68.7%。同日在灞桥区法斯特物流中心君悦快捷酒店213房间内,将李某豪、唐某学抓获,同日通过网络侦查将房某东、房某江抓获。至此案件抓获经过完毕,犯罪嫌疑人郎某军委托丰采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刘恒刑辩律师以及周玉冬(实习律师)办理该案件,并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章提取、扣押“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封装毒品及包装物品,并采取措施防止毒品发生变质、泄露、遗失、毁损或者受到污染等。”翻阅本案在移交案卷当中,以及庭审当中并未提及存在专门保管场所,或相关场所并未出具的清单。
称量天平证书标号不一致,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的合格证是关于:1373JA的合格证书,其有效期是2019年5月21日。但实际称量所使用的编号是0116JA,合格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且在毒品取样的记录表是2019年2月1日。也就是说在2019年2月1日称量毒品时,所使用的编号为:0116JA的天平已经超过有效期。
综上所述,毒品送检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且并未在专门保管场所进行保管,和最后所使用称量量器已经超过有效期都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所称量的毒品数量无合法确定依据。
最终结果:
本案承办案是毒品类型犯罪,按照法律规定法定性条件辩护的空间以及方式可能受限,本案当中亮点突出在刑事案件当中的程序性辩护,并非实质性辩护,在案件的事实上没有办法辩护为无贩毒以及非共同犯罪。只能另辟蹊径走程序辩护,因为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程序,在审理刑事案件当中需要保证刑事实质正义以及刑事程序正义,所以案件的结果也有相对良好的结果,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也能够被人民法院接受。最终在辩护律师努力下从公诉顺位第三位被认定为公诉判决四人当中的最后一顺位,公诉量刑从检察院量刑建议无期徒刑、死刑缓刑,变为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