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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律师代理的融资租凭合同纠纷案胜诉!

作者:时间:2023-11-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5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金融机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被告:苏X、廖X、某物流公司
原告诉称:
     一、苏X向某金融机构支付已到期、未到期全部租金519986.22(含留购价400),迟延履行 违约金103997.24元及逾期利息以519986.22元为基数,按中国XX间同期贷款LPR四倍利息14.2%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确认某金融机构对登记在泸州爽运 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E73237、川E70269 E6125挂、川E8778)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苏X向某金融机构支付律师费3000
     四、廖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苏X、廖X、某物流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2022927日,签订四份《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四项租赁物各展期5期,四车共产生展期利息10175.9元。四车应付租金总额(含展期利息)XXX.02 元,截至2023310日已付租金715583.56 (含保证金98467 . 76),尚欠租金527418.46元及留购价400元。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每日按  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自《租赁支付表》中  应付款日起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止逐日计算; 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承租人  应当按照合同项下未付租金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等。在某金融机构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前,其为租赁物唯一所有权人某金融机构委托四川川 恒律师事务所处理与苏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并实际支付了该费用某金融机构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  后回租)》《补充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购车合 同》《委托付款申请书》、宝付付款电子支付凭证、《三方挂 靠协议书》《机动车辆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欠款明细表、《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等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苏X、泸州XX  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权、放弃对民生金融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某金融机构与苏X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及附件等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遵  守和履行。某金融机构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苏X未按约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 回租赁物"。苏X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民生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苏X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本案中,在 苏X未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某金融机构作 为出租人,选择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而非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张权 利,因此案涉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的状态,故对某某金融机构要求苏X支付租金519986.22(含留购价400
)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苏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某金融机构支付租金519986.22(含留购价400 )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8496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202389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苏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某金融机构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若苏X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 某金融机构可就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租赁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廖X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苏X的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廖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苏X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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