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租凭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王X、钟X、某物流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某租凭公司与被告王X、钟X、某物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租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被告王X、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租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支付租金9535.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9535.6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从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0日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王X支付律师费4000元;3.判令钟X、某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0日,某租凭公司与王X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租凭公司购进王X所占有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然后出租给王X使用,合同期限为18个月,每月租金4692元,租金支付日为每月5日。同日,钟X、某物流公司与某租凭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王X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王X占有的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某物流公司与某租凭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王X融资租赁行为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王X仅支付前15期部分租金,截至起诉已超过3期租金未支付,某租凭公司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2019年9月1日,某物流公司(出卖人)与王X(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款(含税金额)为94000元,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预付款18800元,余款75200元由买受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委托某租凭公司直接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车牌号为川A××**、车架号为××××的曙岳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2019年9月12日,某物流公司将上述车辆抵押给某租凭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9月20日,某物流公司(出卖人、挂靠公司)与王X(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附件《所有权权属确认书》,载明:某物流公司与王X共同确认在2019年9月20日将车牌号为川川A××**车架号为××××的曙岳牌车辆交付给王X,该车辆所有权即日属于王X,并且保证该车辆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或限制,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与该车辆有关的未决或潜在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纠纷。同日,王X(出卖人、甲方)与某租凭公司(买受人、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TYXXX-M),载明:1.以售后回租赁的交易方式,王X将其具有完整所有权的标的物作为租赁物转让给买受人并租回使用,王X、某租凭公司同时签订相应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TYXXX);2.本协议租赁物转让总价款(含税金额)为94000元,王X、某租凭公司一致同意在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在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基础上,应扣除《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王X应向某租凭公司支付初始租金18800元,即某租凭公司实际应向王X支付结算款项75200元。《所有权转让协议》后附《租赁物描述表》(附件一)、《所有权权属确认书》(附件二),《租赁物描述表》载明:本协议所指的租赁物为汽车一台,挂车车牌号为川A川A××**架号为××××,转让价款94000元。《所有权权属确认书》载明:经销商、出卖人、共同出卖人(如有)和挂靠公司共同确认在2019年9月20日已将附件一所述的标的物交付给出卖人、共同出卖人,标的物所有权即日属于出卖人、共同出卖人;出卖人、共同出卖人(如有)和挂靠公司共同确认对于租赁物转让给买受人某租凭公司无任何异议;鉴于出卖人、共同出卖人(如有)、挂靠公司、经销商均已对标的物所有权进行了确认,如因标的物的所有权产生任何纠纷,某租凭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某物流公司在挂靠公司签字栏、经销商签字栏签字盖章,王X在出卖人签字栏签字捺印,某租凭公司在买受人签字栏签字盖章。同日,王X(甲方、出卖人/委托人)、某物流公司(乙方、受托人)、某租凭公司(丙方、买受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委托收款协议》,约定王X与某租凭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TYXXX),王X委托某物流公司向某租凭公司收取相应的结算款项75200元,某物流公司接受该委托,某租凭公司同意该委托;某租凭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以上款项后视为某租凭公司已向王X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某租凭公司不再向王X支付其他任何款项;王X和某物流公司共同确认的收取以上款项的账户如下:开户人为某物流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XX,银行账户为4402********。同日,某租凭公司(出租人)与王X(认租人)签订《认租同意书》,载明:认租人同意向出租人认租车牌号为川A×川A××**号为××××的挂车一辆;认租人确认的挂靠公司为某物流公司。《认租同意书》后附《认租人应提供资料一览表》(附件一)、《租赁物总价构成及认租人交纳费用一览表》(附件二),附件二记载:认租人向出租人一次性交纳的租赁相关费用为初始租金18800元、保证金9400元、GPS费用650元、第三年保险定金28850元。同日,某租凭公司(出租人)与王X(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TYXXX),载明1.若承租人未能支付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出租人有权选择以保证金冲抵该款项,有权优先冲抵承租人应付的逾期利息;2.如有承租人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情形,从逾期之日起至逾期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承租人应就其所有应付未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按日利率千分之三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3.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则构成违约;4.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所有合同项下的初始租金、保证金、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应付款项;5.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进行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执行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售后回租赁合同》后附《售后回租赁业务委托付款确认函》(附件二),附件二记载:1.认租人应当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向出租人支付《认租同意书》项下总费用10050元,认租人委托受托人在出租人对认租人进行资信审查之前向出租人支付诚意金2000元,认租人委托受托人在本协议签署后向出租人支付8050元;以上款项构成包含保证金9400元(含自动转为保证金的诚意金金额)、GPS费用650元;2.认租人和受托人共同承诺并保证若存在以上委托付款情形,由认租人和受托人另行结算;以上结算事项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王X(承租人)向某租凭公司出具的《租赁物受领确认书》载明,承租人(如有)已受领到《所有权转让协议》(编号:TYXXX-M)附件一《租赁物描述表》中所有租赁物,租赁物完全满足以上协议及《售后回租赁合同》中的要求。同日,钟X、某物流公司与某租凭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TYXXX-BZ)载明,1.钟X、某物流公司同意就《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TYXXX)及其附件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初始租金、保证金、租赁手续费、调查费、管理费、GPS费用、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经济损失、垫付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评估费用等)之和;3.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可撤销之担保。庭审中,某租凭公司陈述,《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利率为日利率千分之三,其自愿调整为日利率千分之一;每月租金4692元,王X已支付15期,其中第15期租金还差692元未支付,尚余3期租金未支付,现该3期租金均已到期;截止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0日,逾期的租金本金为14768元,逾期利息为4257.66元,王X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时支付的保证金9400元按照先抵扣逾期利息再抵扣租金的方式予以抵扣,尚余租金本金9535.66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所有权转让委托收款协议》《认租同意书》《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物受领确认书》《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租凭公司与王X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某租凭公司按约将车辆交付王X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王X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租赁期限已届满,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保证金优先冲抵逾期利息后,剩余保证金金额为5142.34元(9400元-4257.66元)剩余租金本金为9625.66元[14768元-5142.34元],但某租凭公司仅主张租金9535.66元,故本院确认王X应向某租凭公司支付的租金金额为9535.66元。
关于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在《售后回租赁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利率标准,某租凭公司虽自愿调低至日利率千分之一,但其实质是双方就承租人违约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除资金占用损失外,某租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其他损失,故本院根据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将违约金标准统一调减为年利率15.4%。关于计算基数,融资本金总额为75200元,每月融资本金金额为4177.78元(75200元÷18期),王X尚余第15期租金本金692元及后3期租金本金未偿还,剩余保证金5142.34元冲抵第15期租金692元及第16期融资本金后还剩272.56元保证金(5142.34元-692元-4177.78元),再次冲抵第17、18期融资本金后尚余融资款8083元(4177.78元×2-272.56元),故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余融资款8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售后回租赁合同》对律师费作出约定,某租凭公司为追索本合同项下租金、逾期利息等已实际产生律师费4000元,本院对某租凭公司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连带清偿责任。钟X、某物流公司与某租凭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钟X、某物流公司对租金、逾期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租凭公司支付租金9535.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余融资本金8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租凭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钟X、某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钟X、某物流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王X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