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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奸罪案例

作者:时间:2024-08-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2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2023年2月12日 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清栋,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东海,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川金检未刑诉〔2023〕10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于2023年6月7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 于2023年7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 周清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6日,被告人李XX、被害 人周某某(当日刚满14周岁)以及蒋某、胡某某到朋友朱某 某家中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李XX趁周某某处于醉酒状 态,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 关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系14 岁未成年人,其趁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被害人 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 佳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 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 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2.其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此 次犯罪行为系其大量饮酒后临时产生犯意,主观恶性小,且 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6日晚,被告人李XX、被害 人周某某(2009年2月6日出生)、蒋某、胡某某与朋友朱 某某在朱某某位于金堂县白果镇古堰村的家中玩耍,后上述 五人一起喝了白酒。次日凌晨,被告人李XX趁在二楼房间 休息的被害人周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 行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23年2月1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堂县白果街道 古堰村将被告人李XX挡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 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出生医 学证明、门急诊病情证明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法医 临床学活体检验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被告人李XX 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胡某 某、朱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 图及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及光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 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 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奸淫未成年被 害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 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 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 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2日起至2026 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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