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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案例

作者:时间:2024-08-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2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X。2023年6月12 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 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清栋,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川大检刑诉[2023]196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甲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 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X及其辩护人周清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甲X酒 后与大邑县圣桦城商业广场“热舞派对”酒吧工作人员安某在该 酒吧外发生口角纠纷,安某用皮带打伤甲X头部后逃离。甲 潘依哈随即到附近一火锅店后厨内拿出两把菜刀朝安某逃离的 方向追赶,寻找安某未果。甲X误将途经此处的路人李某、 徐某某认作来殴打他的人,挥刀冲向二人,李、徐二人飞奔逃离 被甲X追逐数十米。甲X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传唤到 案。
 另查明,2023年6月12日,大邑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甲潘依 哈处扣押菜刀二把。2023年9月4日,被告人甲X与徐某 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23年9月8日,被告人甲潘依 哈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 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 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见证人 户籍信息、传唤证、被告人的人身检查笔录、被告人吸毒现场检 测报告书、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安某、徐某 洋、李某、陶某霞、谢某、俄某某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 甲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 与本案关联,被告人甲X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 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X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 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X犯 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甲X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 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甲X具有自 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一致, 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其 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适 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在案的菜刀二把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 关依法处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菜刀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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